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公安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中等专业学校,各大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毕业生就业,做好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按照下放权限、简化手续、优化服务的原则,现就调整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简化办理程序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进就业手续管理办法
(一)毕业生确认就业方案
各高校编制的毕业生离校就业方案,应当由毕业生本人确认。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省人社、教育部门,下同)不再对毕业生就业证明材料进行审核。非师范类毕业生,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完成确认;师范类毕业生,登录“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完成确认。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就业方案编报方式仍按原规定办理。
(二)离校时未就业毕业生实行实名登记
省内院校离校时未就业毕业生,有就业意愿的应当在离校前进行实名登记,确定求职地,详细填写求职意愿、服务需求。
(三)调整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权限
毕业生到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由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毕业生到省内驻济以外的中央驻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由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毕业生到驻济的中央驻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省外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仍由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四)取消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毕业生来鲁就业审批
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来鲁就业的,实行网上登记,不再办理来鲁就业审批手续。具体按照建立毕业生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办理。
(五)建立毕业生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制度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非师范类毕业生应当登陆“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师范类毕业生应当登陆“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登记有关就业信息并办理确认手续。具体按照就业报到或者实名登记的有关要求办理。
鲁人社发(2014)49号关于进一步简化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