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列表
x

当前列表

当前位置: 首页>集团章程

山东省文化创意产业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新闻发布时间:2019-10-10 11:15:3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职业教育扩大规模、提高质量,深化校企合作,加速产教融合,为我省文化创意产业新旧动能转换提供智力与人才支撑,推动我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教职成〔20154号)规定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由日照职业技术学院牵头,联合相关院校、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按照平等、互利、自愿、协商的原则,组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山东省文化创意产业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院校、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各自的资源优势,保证集团规范运作,健康发展,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指导思想、宗旨与目标


第三条 集团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8〕1号)、山东省教育厅与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增强服务经济文化强省建设能力的意见》(鲁教职发〔2015〕3号)精神,通过组建集团,不断加强校际、校企之间以及学校与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密切合作,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形成以职业院校为主体,以企业和行业为依托的多层次、立体化办学体系,促进集团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发展和提高,为集团内各职业院校的发展、企业综合竞争力的提升,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第四条 集团以服务经济建设为宗旨,主动适应国家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集团群体优势和组合效应,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开展文化创意人才的多层次培养,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实现产业链与教育链之间的优势互补,增强集团服务企业、服务市场、服务社会的能力。

第五条 集团以校企双赢为基本目标。通过组建集团,以资源共享、共生为抓手,整合集团内有效资源,打造基于“跨界融合、抱团增长”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集团化办学资源共享平台,服务于办学体制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服务于产业发展,促进政行企校四方联动,实现产业链与教育链深度融合,推动集团化办学向纵深发展。


                                 第三章  主要职能


第六条 集团职能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健全政行企校对接协作机制。建立校企合作日常运行机制,加强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基于人才、技术、项目合作的对话机制,积极推动集团成员单位在学校办学、育人、就业或企业生产经营、产品开发、员工培训等领域开展广泛深入的合作。

   (二)创新政行企校协同育人机制。积极探索集团运行机制、校企合作办学机制,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广“引校进企”“引企进校”合作模式,广泛开展“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订单培养”“现代学徒制”“混合所有制”等形式多样的联合办学;建立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学校管理人员、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制度,推动职教体制、机制创新,促进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全过程

(三)建立专业建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聚焦产业方向,建立完善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组织行业、企业、职业教育专家把国际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模式与技术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集团成员单位定期对文化创意行业相关岗位人才的培养目标、技术技能培养方案、知识结构及学生学习评价体系进行研究修订,开发文化创意产业及相关专业中职、高职、本科衔接的专业教学标准和专业核心课程标准、系列化教材等,逐步在集团院校体系内实现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并进行动态调整,培养文化创意技术技能人才。

(四)建设高水平的教科研队伍。在集团内部建立专业教师、专家、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及高技能人才资源库,开展人才交流,定期组织开展专题讲座、学术研讨、校企定向对接交流、合作研发、合作培训等形式,推进科研队伍健设,提高科研能力和教学研究水平。

(五)推动我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与建设。按照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区域特点,调整专业结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构建现代职教体系,推动校企合作、校校合作,服务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与建设。

(六)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建立新型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培训基地或研发基地。校企共同实现职业资格、培训考核鉴定、产品开发以及实习实训基地等短缺资源的共享,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企业员工、职业院校教师培训提供支持,推动新型的校企合作基地建设。

    (七)实现集团内资源共享。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行业、企业、学校人才优势互补;开展校企合作和产学研结合,合作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人才培养,举办毕业生就业推荐会,促进毕业生就业和满足企业用人需求,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和企业资源的相互共享。

(八)建立技术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及时调研集团内企业和院校供需诉求,在职业院校专业建设中,结合行业法规、职业标准,推广行业的先进技术,以适应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对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技术应用能力的新要求;根据用人单位的个性化需求定制培养人才,提供企业所需要人才的技术储备,满足产业发展对人力资源的结构性需求。

(九)开展优质培训。基于职业院校的省级、国家级实训基地和科研平台,开展多层次、多元参与的各类培训。面向全国职业院校和企业开展双师培训;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就业培训;面向企业员工开展技术及学历提升培训等。

(十)创新服务模式,拓展服务领域。以集团名义,加强横向交流,开展与区域内外其他兄弟产业(行业)职教集团的协作活动;开展各类国际交流活动,推动职业教育领域、技术领域的国(境)外合作;拓展领域,开展符合本集团宗旨的其它业务等。

通过集团工作的开展,形成生源链、产业链、师资链、信息链、成果转化链、就业链,促进集团各成员单位的共同进步、提高和发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七条 集团主要由承认本章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与文化创意产业相关的院校、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本着加入自愿、退出自由、育人为本、依法办学的原则组建而成。集团成员原有的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管理体制不变,经济独立核算不变,人事关系和教职工身份不变。成员学校仍然有着充分的办学自主权。山东省教育厅、文化和旅游厅对开展集团化办学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集团实行会员理事会制,理事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由山东省文化创意类高职、中职为主体,相关本科院校、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组成。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常设机构,设在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事务。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理事会根据职业教育、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形势和集团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第九条 集团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代表,担任集团理事。理事原则上由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工作及有关活动。集团理事须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热心支持职业教育事业和学习型企业建设;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一定的职业教育工作经历或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

第十条 职教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执行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长人选、常务副理事长人选由牵头单位推荐。副理事长人选,在集团成员单位中经民主协商推荐。秘书长人选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提名,并经理事会会议通过。上述岗位人员的任免,不受理事会任期所限,届中可根据本章程和工作需要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为有效,若理事不能出席,可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理事会讨论的重要问题应根据平等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充分友好协商,并由成员单位半数以上通过的方式决定。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讨论通过或修改本集团的章程;

(二)选举和免去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理事提出的方案;

(五)审议和决定集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召开理事会;

(二)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

(四)主持集团日常工作;

(五)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

(六)副理事长根据工作职责,完成集团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集团成员的联络协调等日常工作;

(二)筹备组织理事会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

(三)收集、发布文化创意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及人才供求信息;

(四)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等工作;

(五)负责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成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集团由法人单位会员组成。凡具有加入集团的意愿,承认集团章程,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有意为职业教育做贡献的具备法人资格的院校、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自愿提出申请,经集团理事会讨论批准,均可吸收为集团成员。

第十六条 集团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章程修改、发展规划、合作方针、目标实施等集团的重大问题有提出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的决策权,对集团的工作有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享用集团提供的技术、信息、场地、设施等各种职业教育资源,优先选择、使用集团内各种专业技术人才;享用集团规定范围内的投资决策和利益分配方面的权利;

(四)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有权向集团理事会提出在产品开发、项目申报、员工培训或教学、实习、招生、就业、师资、教学设备等方面的支持请求和帮助议案;

(五)集团内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对集团内院校优秀毕业生根据需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六)根据集团发展需要,可在企业、院校等单位挂牌设立“校外实训基地”“就业基地”“产学研合作基地”“培训基地”等,为集团相关单位提供必要的协助;

(七)应集团需要,在企业、院校等单位条件许可的前提下,选派专业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参与集团组织的行业标准制定、专业标准制定、教学改革、教材编写、科研项目研发、技术援助、学术研讨等工作,所产生的成果、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可另签具体的合作协议;

(八)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集团成员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集团成员之间签订的各项协议合同;

(二)执行集团理事会决议;

(三)向集团提供文化创意行业信息资料,反馈行业发展情况,通报相关工作进展,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树立集团良好形象,保守集团商业秘密,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五)为集团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六) 各企业成员单位原则上成为集团内院校的实验实训与产学研基地。

第十八条 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集团理事会批准后,方可退团。

第十九条 集团成员如违反本章程,损害集团利益和声誉,情节严重且劝告无效,由集团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责令其退团或予以除名。必要时将追究其单位法定代表人相关的法律责任。


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 集团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秘书处,其它未尽事宜由集团理事会或理事长会议决定。